为了加强对我校校内报刊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报刊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称内部报刊包括: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编辑出版的拥有固定名称的内部交流性报刊;我校学生以院、系、年级、班级或以共青团、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编辑印刷的各种定期和不定期报刊。不包括经国家批准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二、 凡出版校内报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同意。申请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报刊宗旨、内容、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和方式;主编、副主编、编辑及其他工作人员等的基本情况。校党委宣传部为学校内部报刊申请受理部门。
三、校内报刊实行分层管理指导:(一)学校各单位和部门编辑出版的内部报刊由所在单位和部门的党组织归口管理指导;(二)校学生会、学生社团、园区学生组织编辑出版的报刊由校团委归口管理指导;(三)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下属班级编辑出版的报刊,由学院党组织归口管理指导。
四、 各归口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把握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指导协助编辑出版单位做好组稿、出版、发行和交流等工作。各编辑出版单位应服从归口管理单位的领导,经常主动听取归口管理单位的意见。
五、 编辑出版单位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均应成立编辑部。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由主编主持编辑部的日常工作,对编辑出版的全过程负责。编辑部应指定专人任责任编辑,具体负责组稿和稿件初审。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面较广的稿件,应由主编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共同审定。组稿范围一般以校内为主,内容以创作稿件为主。校内报刊出版后,应向校党委宣传部送交样本备案。
六、 未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的各类校内报刊,应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七、 校内报刊原则上在校内赠阅、交流,不得公开发行,不得销售,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需向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发送、交流的报刊,应报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由各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办理。外单位索取我校校内报刊须出示介绍信或证明。
八、 编辑部决定停办报刊,应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内容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无法正常出版的报刊,校党委宣传部和各归口管理单位有权决定其停办、解散编辑部,各归口管理单位应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并向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书面报告。
九、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